华艺发[2023] 5号 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8

 

华东理工大学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文

 

华艺发〔20235

 

 


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国家、上海市、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设计竞赛、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等活动。艺术与传媒学院在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的若干规定(修订)校教〔201685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创新学分认定和管理,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 创新学分的认定管理

    第一条 创新学分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各种竞赛性、科研性、实践性活动所取得的学分。我院学生在校期间,除修满本专业应修的课程学分之外,还应按培养方案修满要求的创新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条 学校组织的创新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范围有:竞赛性活动获奖,发表论文,取得专利成果,参与科研活动,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按学校文件规定的认定细则执行,创新学分由教务处认定。

    第三条 学院组织的创新实践活动,创新学分由学院创新学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认定,视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学分,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交教务处进行学分认定。

 

二、学院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除学校已认定的竞赛和活动名录外,学生参加学院认可的设计竞赛和实践活动(见附录)并获奖,可取得对应创新学分。获国家级以上奖励计1学分,获市级(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计0.75学分,获市级(省部级)三等奖或校、学院一等奖计0.5学分,获市级(省部级)优秀奖、鼓励奖、参赛奖,校、学院二等奖及以下者计0.25学分。

    第五条 同一项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记学分,不予重复。

    第六条 集体获奖项目,按照排名计算个人所得学分。个人所得学分等于该项应得学分乘以排名权重。第一、第二、第三名排名权重分别为1.00.80.6,第四名及以后排名权重均为0.4。如果某项成果既获集体奖又获个人奖,可分别计算学分。

    第七条 同一个创新学分项目不能学院层面、学校层面重复认定。项目类需结题后,活动类需结束后方能申请认定学分。

 

三、学院创新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创新学分每年统计一次。每年7月学院创新学分工作小组统计本学年的创新学分,成果统计截止日期为本年631日。具体步骤如下:

    1.每年6月,学生填写《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并将电子版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分管辅导员审核。

    2.学院创新学分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对学生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统计和核对,将统计结果和存在的问题提交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本学院网站上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学生可在公示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创新学分工作小组申请复议,学院核实后,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经学院审核确认无异议后,打印《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审核表》(一式两份),学生和系主任签字后,一份上交学院留存,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

    3.学院汇总《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经工作小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字后上交教务处。教务处认定后,学分录入教务系统。

 

 

四、 附则

    第九条 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获得的相关学分,并按《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获得创新学分的证明材料由学院学工办统一保留,直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

    第十一条 学院认可的竞赛、活动名录将适时更新。超出本办法列出的评定类别和项目,以及因各种因素的变化,导致性质和内容发生改变的类别和项目,由学院创新学分工作小组审定,并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评定标准和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负责解释。

 

        

 

                                   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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