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文件
华艺发〔2021〕3号
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和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依据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所、中心等部门。
第三条 院长是学院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经济工作。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作为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经济工作,均应遵守和执行学校、学院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院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预算主要包括:校级财政预算经费,上级财政专项经费,学院自筹经费、院长基金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
第六条 学院在学校当年度校级预算下达学院一个月内编制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学院预算由各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预算执行。学院各经费负责人负责预算的执行进度和绩效。学院强化预算观念,加强预算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预算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预算调整涉及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按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预算绩效评价。学院对重点发展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效果等。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以及学校、学院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学院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利用虚假业务票据套取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财务管理规定》(2008年)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