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艺发[2021] 9号 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08

 

华东理工大学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文

 

华艺发〔20219

  


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确保信息发布质量,提高宣传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电子显示屏由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院办负责建设、日常使用管理。

第三条 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教育方针,服务广大师生。

第四条 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内容正面、健康,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含商业广告行为的宣传信息原则上不予发布。

第五条 电子显示屏主要用于学院展览、主题活动、教育教学等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一)重要新闻、重大事件通知公告;

(二)重要活动、重大节日的庆祝标语和宣传标语;

(三)重要学术活动和教育教学信息;

(四)学院宣传视频、图片;

(五)经审核认可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信息发布申请、内容审核程序:

(一)需填写《华东理工大学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一)。按要求填写,信息内容应简明扼要,及时提交纸质与电子文档。

(二)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学院师生使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交至学院办公室。所发信息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发布。

(三)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院办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基础上,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统一组织发布。

第七条 发布不合法、不准确、不健康信息内容,误导广大师生,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信息发布需提前申请。电子显示屏可在学院展览、主题活动等期间使用,播放时间为8:30-17:30。特殊情况、节假日视工作需要而定。

第九条 电子显示屏实行专人管理。对私自调试、拆卸、损坏电子显示屏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技术故障,应及时报告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院办维修。

第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电子显示屏包括:徐汇校区第八教学楼一层大厅电视显示屏。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负责解释。

 

 

 

                                        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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