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08

华东理工大学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2021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荣誉激励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择业观和科学成才观,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我院学生践行勤奋求实,励志明德的校训,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中,评选奖项为华东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优秀毕业生)、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均为在籍在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班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校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班人数的10%(不含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申请者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校优秀毕业生:

1.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优秀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2.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项。(获奖证书章戳日期为参评年份的3月31日前)。

 3.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可破格评选。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文件要求,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班人数的5%,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被授予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被授予:两次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一次“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

3.参与西藏、新疆等边远艰苦地区专招计划的毕业生。

(五)在校期间累计两年被授予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可以择优推荐增补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根据大一至大三的三年综合课程成绩排名(参照直升研究生成绩的排序)依次择优推荐。

(六)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可破格评选。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得申请优秀毕业生。

(一)大学入学以来有课程初修不及格;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三)有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四)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或休学手续,未完成报到注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优秀毕业生。

(一)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

(二)入选“研究生支教团”或“西部志愿者”计划;

(三)入选各省市选调生计划;

(四)在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中表现突出且承担主要工作。

注:同一学年相关荣誉或经历仅计算一次。在同等条件下,国家级荣誉优先于省部级荣誉,省部级荣誉优先于校级荣誉。

第三章  申报安排

第七条  每年四月份学生根据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华东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第八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在线填写优秀毕业生申请表,根据评选条件填写相应的《华东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或《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将以上材料提交学院审核。

第九条  班导师或年级辅导员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开展班级民主评议,提出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

第十条  学院对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并确定校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同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根据奖项类别导出《华东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或《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打印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交学院,学院在线审核后导出《优秀毕业生XX学院初评汇总表(本科)》,连同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签字盖章后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用于档案保存。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校优秀毕业生名单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同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盖章。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内容需如实填写,后续查验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取消资格并全校批评通报。

第十四条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如学位论文在有关评审中有异议,或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取消荣誉称号及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以上”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华东理工大学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