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8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组发[2008]3号文件和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教卫党委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在职教工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组成部分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工资、市津贴补贴、激励津贴等。该基数中扣除税金后,按规定比例计算。

2.在职教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党员以每月国家实际发放的养老金总额为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5.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同意,并报请所在二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和按月交纳,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组织部明确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农业银行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专款专用。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党委组织部将所收党费的50%交上海市教卫党委,25%留存,25%下拨给各二级党组织,由各二级党组织严格把关使用。

3.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部每年年初向各二级党组织通报上一年度的党费收缴、使用、留存情况;并由二级党组织通报到全体党员。

4.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费账目。

5.党支部每月按时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交党费。

6.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必须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7.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全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等。

8.党委组织部每年向上海市教卫党委书面报告学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全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学生党性锻炼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以及“十佳”组织生活等;(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华东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