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8

  为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教职员工、在校学生的知情权,推动学院发展,根据《华东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信息公开工作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可危及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以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保障广大师生利益为工作目标。


二、实行信息公开内容、形式及范围和时限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参照《华东理工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结合本学院的发展实际,制定艺术学院信息公开内容。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主动公开涉及学院师生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需师生知晓或参与的相关信息、学院发展规划及办学目标、学院部门设置、科研成果、师生获奖等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及范围


信息公开具体实施中,结合需公开的内容,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形式包括:学院网站、电子邮件、公告栏、会议等。


(三)信息公开的时限


确定信息公开时限前,应充分考虑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的需求,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对于相对固定的内容如政策措施、机构设置、程序规范等应选择长期公开;对于有一定周期性的常规性工作,如年度工作计划等,应选择定期公开;对于动态性、阶段性和临时性的工作,如评奖通知、招聘信息等,应选择短期公开。


三、实行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学院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信息公开要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具体;要把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院党总支和学院教代会的监督检查。

 


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