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的要求,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精神,以及华东理工大学常委会《关于印发〈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委字〔2016〕42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就加强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学院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决定;
(三)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院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四)学院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包括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学院事业发展、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相关政策等;
(五)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思想品德教育、学籍管理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
(六)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七)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消;
(八)学院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职称职级评定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
(十)学院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事项;
(十一)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相关政策;
(十二)校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十三)学院及以上重大表彰,涉及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需要由学院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院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三)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
(五)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七)其他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院规定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预算或预算外项目,经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支出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受赠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资金或物件的使用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其它需要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决策前,需提前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院相应的学术咨询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审议;
(三)学院内设机构干部选拔任免,要严格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学院内设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有关专项工作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增加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数参加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有关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议题,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由分管领导汇报所提交的议题,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
(五)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对于讨论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复议。凡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
(一)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上级有关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的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二)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分别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2013.6修订)》同时废止。
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