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沪委组〔2016〕发字48号)要求,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学校党委要求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对教职工党员2008年4月以来的党费交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及时补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检查整改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各二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此次专项检查,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形式。党支部要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要给予提醒,教育党员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原则上不要代扣代缴。二级党组织要督促指导、协调帮助所属党支部搞好自查自改,同时查找和解决自身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整改工作,对因不了解党费规定而没有足额交纳党费的,教育引导其主动补交;对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和其他群体中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少补交或不补交;对补交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的,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期补交;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做好舆论引导,确保专项检查稳妥有序进行。
二、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自查整改工作安排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自查整改安排
1、自查整改人员:在职教职工党员。
2、自查整改时间段:2008年4月至2015年12月。
此前,我校根据教育部巡视组意见,在职教职工党员已经补缴了2016年1月至6月党费。现请在职教职工党员结合个人2008年4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的收入情况(可以在校园网信息门户个人信息页面查询),对照党费收缴标准认真核查自身党费交纳情况,并补缴个人应交纳党费的缺额部分。
3、党费补缴标准: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党费收缴标准计算并缴纳。每月应补缴金额=当月党费应交纳金额-当月党费已交纳金额。
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党费补缴方式:请党员个人计算好2008年4月至2015年12月应补缴的金额后,交纳到所在党支部。党支部汇总后交到所在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汇总后在11月30日前将党费补缴记录和补缴党费交到校党委组织部。
(二)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自查整改安排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自查整改工作,请离退休工作党委根据沪委组〔2016〕发字48号文和中组发〔2008〕3号文的精神要求,结合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实际,进行安排落实。
三、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制度
各二级党组织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2016年7月及以后每月的党费,请在职教职工党员结合当月工资收入情况,按照党费收缴标准计算,并按时交纳到所在党支部。
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每月向党组织足额交纳党费。党员要主动、按时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
附件: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10月19日